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 王俊鵬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被上訴人 江仕賢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 律師複代理人 張又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董惠平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葉宜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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