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林享清 原告與被告 鍾玉梅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99,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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