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阮氏 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4,89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