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343號債權人 郭章憲 債權人 陳江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侯彩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按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二人係分別對債務人為請求,故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