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2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2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237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盧松永 洪婉瑜 被告 劉瑞忠
劉鐵城 劉鈺志 李桂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劉鈺志、李桂宜應在繼承被繼承人 蘇幼之 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瑞忠、劉鐵城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被告劉鈺志、李桂宜在繼承被繼承人蘇幼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瑞忠、劉鐵城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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