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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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6號原告臺灣革命黨法定代理人 李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選舉委員會、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南投縣選舉委員會、屏東縣選舉委員會、台東縣選舉委員會、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宜蘭縣選舉委員會、基隆市選舉委員會、新北市選舉委員會、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苗栗縣選舉委員會、台中市選舉委員會、金門縣選舉委員會、澎湖縣選舉委員會、台南市選舉委員會、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連江縣選舉委員會、嘉義市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間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000元(計算式:3,000×22=66,000)。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葉靜芳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