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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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6號原告臺灣革命黨法定代理人 李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選舉委員會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南投縣選舉委員會屏東縣選舉委員會、台東縣選舉委員會、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宜蘭縣選舉委員會基隆市選舉委員會新北市選舉委員會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苗栗縣選舉委員會、台中市選舉委員會、金門縣選舉委員會澎湖縣選舉委員會台南市選舉委員會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連江縣選舉委員會嘉義市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間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000元(計算式:3,000×22=66,000)。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葉靜芳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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