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39號上訴人 陳雅妮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3,953,17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845,738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4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