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47號聲請人 李森田 即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呈報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就任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非織工業公司)清算人後,即依公司法關於清算之相關規定,於100年1月14日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嗣經本院於同年月31日以士院景民松100年度司字第47號民事庭函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業經本院於同年7月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1年1月4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月30日、同年7月1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2年1月1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月30日、102年7月1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
3年1月2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月30日及同年5月19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茲聲請人以臺灣非織工業公司債權仍尚未收回,致無法如期完結清算,請求再次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