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先後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7558號、97年度執聲字第1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搶奪罪,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贓物罪,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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