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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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86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尤圭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尤圭仕於民國95年7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47489元整及自民國097年0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2.民國95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7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332297元整,自民國096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9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79786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
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楊慶亮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8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尤圭仕│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47489││7月29日起││點七一│││元│││││├──┼───┼─────┼──────┼──────┼───────┤│002│新臺幣│尤圭仕│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332297││2月24日起││八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尤圭仕│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2297││2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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