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5192號債權人 邱清富 債務人 林如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如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如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參拾伍萬陸仟元之確實依據及證明,並提出債權計算書(依聲請狀請求原因欄為自民國101年12月15日每月支付新台幣肆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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