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5187號債權人 葛進亮 債務人 洪進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進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進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如不請求利息,請於聲請狀利息計算更改處戳蓋更正章。
三、本件如欲請求利息,請釋明本票有無提示,若有,請陳報各本票提示日期為何,並提出提示之證明文件,又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四、請提供聯絡電話。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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