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5158號債權人艾伯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東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易企業有限公司、 鄭育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吉易企業有限公司有無聲請清算,如有,並改列清算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吉易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