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八0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日~B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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