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逸軒被告林國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國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乙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逸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國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陳逸軒於民國99年2月26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林國軒於99年10月25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99年10月7日由被告之同居人收受;並通知具保人陳逸軒於99年10月25日通知或帶同被告林國軒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10月7日由具保人之同居人收受,因被告林國軒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林國軒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苗檢秀執 乙99執2048字第20326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11月12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陳逸軒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