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穎瑄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提出債務人清冊(含債務人姓名、住所、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提供擔保),若無債務人,仍請載明無。
二、提出聲請人自民國99年4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所得證明文件(如為薪資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
三、提出聲請人已支出託護費用之證明單據。
四、提出聲請人與其男友張○○於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資料。
五、聲請人與男友張○○是否有共同租屋居住?若有,聲請人與其男友張○○對於家庭費用如何分擔?又張○○有無幫忙負擔其子劉○○之扶養費及託護費用?若無,請敘明無法負擔之原因。
六、釋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七、釋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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