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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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59號聲請人 林駿 原法定代理人 邱麗華 法定代理人 林慶憲 聲請人 邱蕭甚 聲請人 馮怡菁 相對人 馮旻偉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另關於繼承人邱麗華聲明拋棄繼承部分,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馮旻偉(男,未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9年6月3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被繼承人馮旻偉於民國99年6月3日死亡,其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尚有生父 馮興華 ,此有聲明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是以,依上列規定,第三、四順序繼承人即仍未能取得繼承權。本件被繼承人之姐馮怡菁、弟 林駿原 及外祖母邱蕭甚,依上列說明,既尚未取得繼承權,當無拋棄繼承之問題,故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應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