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303號聲請人 陳奕軒 聲請人 陳奕霆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再添
徐麗卿 聲請人 黃淯暉 法定代理人 徐若珊 聲請人 陳柏鈞 法定代理人 陳耀村
徐照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等對於被繼承人 徐朱絨 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5日、102年6月24日,發函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等之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之聲請人欄及具狀人處之聲請人旁列名、簽章,並出具聲請人等之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聲請人等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子女拋棄繼承之同意書,聲請人等皆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等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