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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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張國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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