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48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48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易字第24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榮棋選任辯護人黃國政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美華書記官張峻偉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于榮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內應履行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1390號調解程序筆錄之內容。
二、犯罪事實要旨
于榮棋於民國93、94年間曾於 秦陳茶 所居住之「富甲干城」大樓任管理員乙職,兩人因而相識,其因知悉秦陳茶每隔半年均會領1次其配偶之退除役俸,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向秦陳茶佯稱有投資 柏青哥 生意機會,獲利可期,每半年可獲得利息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每股為120萬元,可與其各出資60萬元共同投資,秦陳茶出資部分由其先行貸款支付,日後秦陳茶每半年領取前揭退除役俸時,再以每期6萬元之方式,分期攤還予渠云云,致秦陳茶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自100年7月4日起至105年7月1日止,任由于榮棋於附表所載之時間接續領取如附表所載之69萬4500元金額。嗣於105年12月初,秦陳茶之女兒發現上情後,秦陳茶始知受騙。
三、處罰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四、附記事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1390號調解程序筆錄(被告應給付新臺幣85萬1580元,給付方法:自民國108年5月起,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新臺幣1萬4193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詳如附件)附卷可稽。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張峻偉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附表:
┌────┬─────────┬───────────┐│編號│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1│100年7月4日│6萬3000元│├────┼─────────┼───────────┤│2│101年1月3日│4萬5000元│├────┼─────────┼───────────┤│3│101年1月7日│4000元│├────┼─────────┼───────────┤│4│101年1月9日│1萬4000元│├────┼─────────┼───────────┤│5│101年7月1日│5萬4000元│├────┼─────────┼───────────┤│6│101年7月2日│5000元│├────┼─────────┼───────────┤│7│101年7月6日│4000元│├────┼─────────┼───────────┤│8│102年1月1日│5萬5000元│├────┼─────────┼───────────┤│9│102年1月2日│8000元│├────┼─────────┼───────────┤│10│102年7月1日│6萬4000元│├────┼─────────┼───────────┤│11│103年1月1日│6萬3000元│├────┼─────────┼───────────┤│12│103年7月1日│6萬3100元│├────┼─────────┼───────────┤│13│104年1月1日│6萬2900元│├────┼─────────┼───────────┤│14│104年7月1日│6萬3500元│├────┼─────────┼───────────┤│15│105年1月1日│6萬元│├────┼─────────┼───────────┤│16│105年1月7日│3000元│├────┼─────────┼───────────┤│17│105年7月1日│6萬3000元│├────┴─────────┼───────────┤│總計│69萬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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