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債權人花蓮縣樂風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高玉森 債務人古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止已計算尚未清償完畢之欠繳利息新台幣叁拾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及違約金陸萬伍仟玖佰零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