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原告 謝惠夙 原告 謝蕙玲 原告 蕭虹 原告 劉麗芬 原告 林毅真 原告 黃疇穎 原告 林秀慧 原告 陳秀芬 原告 王美芳 原告 林傳偉 原告 蘇順進 原告 吳葉龍 原告 朱雯娟 原告 陳勇全 原告 翁明河 前列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前列十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謝宛均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請求對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70,000元,應繳裁判費271,336元,嗣擴張為39,886,841元,應繳裁判費為363,032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尚應補繳91,6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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