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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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331號
原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甲○○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
,補正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