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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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7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甲○○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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