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債務人 邱美珠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配偶因需照顧母親無法上班而須由債務人支付部分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2.依聲證14、15,債務人配偶每月約繳納房貸25,000元,而非債務人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10,300元,扣除債務人所陳述每月補貼2000元、女兒補貼4000元外,尚餘1900
0元,該部分貸款由何人支付並提出證明文件。
3.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說明債務人名下郵局存簿內103年9月由道聖環保匯入之29300元之緣由。
5.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除105年3月24日更正之聲請前二年收入之數額378,720元外是否尚有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