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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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債務人 江丞豐 即 江志能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陳報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繼承自何人?何時繼承?有無其他遺產並提出遺產清冊?
2.承上,陳報103年6月處分上開不動產價金數額並提出買賣契約書影本、價金匯款證明文件。
3.陳報何以由債務人獨力扶養女兒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無資力扶養之證明文件。
4.說明債務人母親目前薪資約3萬元而需由債務人獨力扶養之緣由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無資力扶養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