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7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凱律師
李德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2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在案。再被告業經本院於99年6月11日判決有罪在案,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仍屬重罪,是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仍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至被告雖稱:患有不明原因胃病,必須至大型醫院進行詳細檢查,以免病情惡化等語,惟查,被告入所後因胃疾定期於台北看守所接受門診診療,於99年3月30日曾為腹部X光檢查,檢查結果為「無X光異常」,目前持續藥物治療中,依其病況本所將擇日戒送外醫以確定病況,有臺灣臺北看守所99年6月15日北所衛字第0990005895號函在卷可稽,此外,被告復未提出相關事證,證明現在須保外治療,否則顯難痊癒之情。從而,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然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彭全曄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