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15號聲請人 凃國慶 律師(即 郭文修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捌仟元,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玖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郭文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文修之遺產,經鈞院以九十七年度財管字第八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郭文修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曾參與有限責任第二信用合作社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之陳述答辯程序提出書狀,有鈞院九十七年度拍字第七一八號民事裁定可參,聲請人亦因有限責任第二信用合作社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而為參與程序之相對人,因強制執行拍賣郭文修全部遺產已定期拍賣,為利聲請人聲明參與分配,爰聲請酌定遺產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及支出之必要管理費用,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而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財管字第八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郭文修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並於有限責任第二信用合作社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之陳述答辯程序提出書狀,有本院九十七年度拍字第七一八號民事裁定附卷可參,本院斟酌本件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工作內容,認其處理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簡易,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為新台幣(下同)八千元,另本件程序費用一千元,合計新臺幣九千元,一併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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