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秩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秩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秩抗字第3號抗告人 馬至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110年度秩抗字第3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記載「 馬志希 」,均應更正為「馬至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之110年度秩抗字第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雖將抗告人馬至希之姓名誤載為「馬志希」,然該裁定之當事人欄已正確記載其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住所,已可正確辨認抗告人為何人,是本院上開裁定之「馬志希」係其姓名之誤寫,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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