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0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春節 (即 許麗艷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鑾鳳 (即許麗艷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春桂 (原名高許春桂)(即許麗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許麗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許麗艷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經查,債務人 許春江 (即許麗艷之繼承人)已於民國98年2月1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