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6號上訴人 劉文正 被上訴人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重訴字第21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2,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曹庭毓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