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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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28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被告 賴銘鎰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5,957元,應繳
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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