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被告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丙○○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前以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並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將其等三人羈押。茲查上述情形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三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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