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42號聲請人 黃和琴 相對人 吳翁 含笑相對人 黃春華 相對人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梁文漢 人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翁含笑於民國108年4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權利範圍10000分之1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因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黃春華所有,另權利範圍各20000分之1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因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梁文漢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吳翁含笑於民國108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4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4月11日,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新興大統一124728410000分之9206吳翁含笑10000分之1黃春華20000分之1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0000分之1梁文漢2高雄新興大統一1247-19110000分之9206吳翁含笑10000分之1黃春華20000分之1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0000分之1梁文漢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20大統段一小段124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一層:153.9二層:196.37三層:196.37四層:196.37五層:196.37騎樓:42.47地下層:203.93合計:1,185.7810000分之9206吳翁含笑10000分之1黃春華20000分之1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0000分之1梁文漢玉竹三街12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