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47號

原告 繆紫馨

被告 張煜 文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市新莊區戶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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