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秩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33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08月13日中分六警偵字第09900273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8月9日20時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號(倞鼎汽車旅館213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子 蔡坤財 姦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蔡坤財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巡佐吳
金安製作之職務報告書、臨檢紀錄表各1份、照片3幀在卷
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處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
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
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
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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