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聲字第234號

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歐俐均

相對人兆林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杰翰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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