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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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招標法律關係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38號原告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被告 唐榮鐵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忠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招標法律關係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政府採購法第74條及第83條訂有明文;次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復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兩造「台中路光七村新建工程土方及擋土支撐變更設計案號:00-000-000⑴招標法律關係成立」事件,依上開條文規定,廠商就招標、審標、決標提起之異議或申訴,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其審議結果即視同訴願決定,是機關與廠商間就依政府採購法所為採購案,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應認屬公法上爭議,基此,原告主張確認招標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性質上應屬公法上爭議涉訟,非屬私法上爭議,依首揭法條規定,應提起行政訴訟,並以管轄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茲原告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提起本訴,顯有未合,自應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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