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71號上訴人 李青枝 被上訴人 余碧月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訴字第87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9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