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景星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一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如附表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附表一:
┌──────┬─────────────┬─────────────┐│原裁定應更正│原裁定記載│更正後之內容││之處│││├──────┼─────────────┼─────────────┤│附表編號2之│100年度訴字第342號│99年度訴字第342號││確定判決│││├──────┼─────────────┼─────────────┤│附表編號3之│100年度訴字第342號│99年度訴字第342號││確定判決│││├──────┼─────────────┼─────────────┤│附表編號4之│100年度訴字第342號│99年度訴字第342號││確定判決│││├──────┼─────────────┼─────────────┤│附表編號5之│100年度訴字第342號│99年度訴字第342號││確定判決│││├──────┼─────────────┼─────────────┤│附表編號6之│100年度訴字第342號│99年度訴字第342號││確定判決│││├──────┼─────────────┼─────────────┤│附表編號7之│100年度訴字第342號│99年度訴字第342號││確定判決│││├──────┼─────────────┼─────────────┤│附表編號8之│100年度訴字第342號│99年度訴字第342號││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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