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35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3501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告 簡金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簡金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261元,及其中10萬元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給付原告58,929元,及其中50,107元自95年10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150元。嗣於110年10月6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就訴之聲明第1項之違約金部分減縮為「自95年12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另捨棄訴之聲明第2項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向訴外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最高1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核准日起算,為期1年,期滿30日前,如不為書面反對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借款按週年利率15%計息,按日計息,並按期繳付應繳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及自違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11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103,261元(其中本金為1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嗣寶華銀行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㈡被告前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申請現金貸款服務,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依週年利率20%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又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期限前繳付最低付款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循環信用利息外,另須給付逾期費用。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95年10月15日止,尚積欠58,929元(其中本金為50,107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嗣渣打銀行已將上開債權讓與予原告,並經公告。

㈢綜上,被告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03,261元

10萬元

自9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自95年12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58,929元

50,107元

自95年10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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