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周承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聖淵 等間請求返還退股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000000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陳報收受判
決送達或何時知悉判決內容之時間、證據暨有遵守上訴不變期間
之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