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5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96年度竹簡字第358號),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8,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3,315元,尚有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戴家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