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737號被告即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基簡字第737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7,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