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鉅鑫 相對人即債務人雷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永基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維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