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被告 賴巧蓁
簡秋暖 楊美祝 張銘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日送達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內所載送達處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