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188元【計算式:系爭7
36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0元2.95平方公尺=32,450元;系爭737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51
0元67.27平方公尺≒639,738元;32,450元+639,738元=672,1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