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358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103,000+代墊之水電費、天然氣費及管理費23,358=126,358元,其餘均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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