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榮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7月28日將其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限將屆,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