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40號原告 王皓弘 被告台灣佾江南食品有限公司(西華美式牛排館)法定代理人 范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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